母公司无偿划转房地产给子公司用交土地增值税吗?

如题所述

总公司无偿划转分公司土地使用权,是不涉及交税的。因为,这是总公司法人与自己所设的下属公司的内部事务,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纳税前提条件。
土地增值税是指: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是指:
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拓展资料: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未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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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1-09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重 庆关 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重 庆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解读》第七条规定,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构成纳税义务。鉴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以及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 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转让方未取得收入,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企业之间的有偿转让、投资(增资)等不属于无偿划转范畴。
综上,公司将房产无偿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如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2个回答  2021-11-09
之了回答:
同一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所以,母公司无偿划转房地产给子公司是不用交土地增值税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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