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买卖诉讼律师如何收费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4-2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北京市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张木瓜和其妻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孕育了七名子女,其妻子在1978年10月19日辞世,张木瓜在2001年因病去世。其子张平在2000年11月28日死亡,留有张文斌张子航两名子女;张静在2012年5月28日去世,留有妻子赵和张枣。张木瓜和杨在生前没有留下遗嘱。
  2000年8月27日,张木瓜(乙方)和某院(甲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契约中双方约定甲方将违约北京市顺义区的诉争房屋出售给乙方,房价款8.9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售房价格依照成本价1490元/建筑平方米计算,乙方可以享受工龄优惠;乙方一次性付清价款,侧回迁房价款及相关费用在房屋测绘之后多退少补;经测算后的房屋实价为9.1万元。
  2004年11月28日,张木瓜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张木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2015年8月19日,张木瓜的子女因诉争房屋分配问题发生争执,遂张恒将其他子女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依法分割诉争房屋。
  
  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木瓜原本承租的公房在宣武区,张木瓜曾经将该房屋交回某院。2000年4月26日某院向张木瓜出具了2000年住房分配通知单,经该院分房委员会决定:将诉争房屋三居室分配给你,请你缴纳住房补偿费1.8万元,购房款14.8万万元及公共维修基金2400元。同日,张木瓜缴纳了购房款等费用,并且和该院签订了腾房协议,自住户从房管科领走钥匙时起算,45天内完成搬迁,交回原住房屋。为保障可以在45天内按时搬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需要缴纳押金,一居一千,两居一千五,三居两千……按时搬出如数退还,延期一日便扣除押金的3%,延期一个月扣除全部押金,一个月后仍不交房,取消住房资格。后张木瓜依照该通知所规定时间准时交出了房屋。
  庭审中,张恒主张宣武区的公房系其居住使用,因此主张自己为承租人。被告方对此不予认可。
  
  庭审结果:
  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为张木瓜的遗产,遂判决:
  一、诉争房屋归张恒继承所有。
  二、张恒给付其他继承人诉争房屋的折价款20万元。
  三、其他继承人配合张恒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一审判决以后,张恒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张木瓜原承租的位于宣武区的公房,2000年4月26日某院向张木瓜出具2000年住房分配通知单,决定将诉争房屋分配给张木瓜居住,张木瓜应当缴纳的费用为住房补偿费1.8万,购房款14.8万万和公共维修基金2400元。双方在同日签订了腾房协议,后张木瓜交出了其承租的公房。
  2000年8月27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张木瓜购买了诉争房屋,并缴纳了购房款8.9万,同时根据当时的购房政策,售房价格依照成本价计算,张木瓜享受了工龄优惠;张木瓜依照约定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并且根据测绘后得知诉争房屋的实际价款为9.1万。2004年张木瓜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由此得知,宣武区的原公房系张木瓜承租,张木瓜在其中居住使用并非等同于其是该房屋的承租人,亦不能得出他是诉争房屋产权人的结论。且诉争房屋的购房款系张木瓜支付,遂诉争房屋应当为张木瓜的遗产,张恒主张其为房屋所有权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其主张未予采纳。
  遂法院依照法定继承将诉争房屋分割,同时法院考虑到张恒曾和被继承人张木瓜生前居住在一起,对张木瓜的生活有较大贡献,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应当对尽较大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多分财产,本着此原则,法院最后判决由张恒继承诉争房屋并同时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的判决于法有据,是正确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示:
  北京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靳双权律师曾于2016年2月15日接受了新浪二手房节目的采访,如果您想了解有关二手房买卖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他相关问题,建议您可以搜索“3·15特别节目:大律师告诉你二手房买卖小心哪些‘猴赛雷’”来了解更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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