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征与核定征收的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连下两个文件,有个地方没看懂,说预征率要提高,东部2%,中部和东北1.5%,西部1%。后面又说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想问问土地增值税预征与核定征收的区别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 这个核定征收范围在哪里有规定

差异很大

预征,就是为了保障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对某些税种先按照某种方法(多数是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把税款提前征收,最后再进行税款清算,预征的税款虽然要先缴纳,但是这并不是最终的税款,清算后要多退少补。

而核定征收,就是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税款,这个是一种“准清算”,不存在多退少补了。

扩展资料: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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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预征与核定征收的差异很大。预征,就是为了保障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对某些税种先按照某种方法(多数是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把税款提前征收,最后再进行税款清算,预征的税款虽然要先缴纳,但是这并不是最终的税款,清算后要多退少补。而核定征收,就是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税款,这个是一种“准清算”,不存在多退少补了。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范围 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区别在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按照目前房地产税收政策,开发商需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土地增值税简单理解就是开发一个项目获得的利润部分,这部分利润将按一定比例缴税。原本土地增值税是在项目结束后征收。
  
  土地增值税中重要的一点是土地增值税税率,它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份额,土地增值税税率表是关于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的相关表格指引,另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则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第3个回答  2010-07-09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为针对房屋转让的特殊情况来说的,转让时如果不提供真实情况,如不符合现实的低价转让等情况,此方法一般是不用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是具有普遍性的。
不管是土地一级开发、房地产的开发等情况采取按预征率的办法进行征收。
另外对于房屋转让,目前采取的方法是提供原始发票以及房屋的评估报告,按法定税率征收,如果不提供这些,发票就开不到,无法办理产权转让(当然有些税收保障机制不到位的城市还是可以的),所以核定的方法基本不用。
对于税收保障机制不到位的城市,税收没有作为办理产权转让的前置条件,也就谈不上核定征收了,个人转让房屋的税款都不用交就能办理产权证了。
企业转让房屋都进行了帐务处理,无需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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