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了但没还欠公司的钱会违法吗

老板终于让我走人了,只让人事告诉我不用上班了,可什么手续也都没给我办,工资也没给我结,之前所交的押金也没退给我。因平时我涉及到部分采购的业务,经常从财务处领用现金,到我离职的那天止,我手上还拿着近一万多块钱,后来想想还是把部分的钱还回了财务,只留下相当于我没结的那部分工资的钱没还回去(可能他们还不知道还有欠款没还,直到现在他们也没找我清帐,郁闷啊)。现在问题是,因为留有借条给财务,我担心他们以后会不会把我诉诸法律或者我会不会因此而承担刑责?请各位高人指点!
补充一点,一万多块钱我已经还给他们大部分,现在只 剩下两千多块,刚好和我没结的工资差不多。人事通知要我离职以后,我也多次找过他们说要把账务清一清(当时我故意没告诉他们我还有欠款没还),并把我的工资什么结一结,但他们一直都是对我不理睬,我没办法,所以我现在也只能装傻。因为我想,如果我现在主动把欠款还给他们,剩下的工资什么的我就必须要走劳动仲裁了,而我现在又到了外地了,是想等他们找了我再说。但就不知道这样会不会触犯刑律。

  离职了但没还欠公司的钱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你立即和公司协商 结清你的工资 归还公司欠款 ,小心公司告你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ç”¨äººå•ä½è¿åæœ¬æ³•è§„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åŠ³åŠ¨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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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你立即和公司协商 结清你的工资 归还公司欠款
小心公司告你职务侵占 (一万多块钱)
押金退回
法律依据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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