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辞职,领导要算我旷工,问下这样是否合理?

因为在公司工作的不舒服,周日已经提交了辞职报告,因合同是签到7月12日的,这几天不准备去上班了,所以开了1周的病假单,假单是按公司要求开的2级甲等医院的,不过听说领导准备搞我,说是不批病假,要算我旷工把我劝退,病假还有不批的?我想请问下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领导这样算合理吗?
现在问题是公司拖着不办理我的离职手续,所以我才要去开病假单的!不是我要贪他那点钱~

  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预告解除,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到期离职,更不能算劳动者旷工。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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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06
劳动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只要员工提供医院开具的合法有效的病假证明单,单位应该批准你的病假期,同时,向你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病假工资。
第2个回答  2010-07-06
我们很希望我们公司劝退的,这样会赔我们钱的,一年工领多发1个月的工作,算矿工是不行的.劝退是可以的那要看给你赔多少了.反正你也不想干了.我们公司有赔好几万的呢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7-06
如果在试用期,你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如果是正式的,你提前30天通知,也可以单方面解除不需批准,但你要向用人单位送达书面通知和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你应该是正式员工把,周日提交辞职报告,距离合同结束期7月12日不到一个月。
所以你还是尽量和领导多沟通一下。
第4个回答  2010-07-06
劳动法照顾的是大面,有些条款还是“依企业内部制度为准”,如果你真的病了,不应该按旷工处理,是因为企业在为难你。但是如果不是这样,企业方也在理。

不单是从这件事了,善始善终是职业道德的一个方面,顾大局还是虑小计这个希望可以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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