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在性质上属最高一级地方政府.但是,特别行政区又不同于普通的地方政府.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具有以下特征:
(1)特别行政区是在"一国两制"的方针指导下,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而设立的.保留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50年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制度.
(2)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除防务权和外交权属国家,立法权司法权等其他权利为特别行政区享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法律由行政区自行制定.
(3)特别行政区长官由国务院任命,且只能由特别行政区居民担任,在其他国家不能享有国籍.
(4)特别行政区税收收入归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不需上缴国家.
(5)特别行政区下不得设市,县等下一级的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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