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和复学

如题所述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中,针对休学和复学的情况有明确的条款:

第十三条,学生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休学:一,因疾病需要长期治疗,需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二,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导致跟班学习困难;三,毕业学年内的重病患者,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校需根据相关单位的证明进行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后发放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若休学期满仍无法复学,学生需提出申请,经过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最多可续办两年休学手续。

在休学期间,学生的学籍将被保留。休学原因需记录在案,并附有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休学期满的学生申请复学需经过县级以上医院或相关单位的证明、学校审查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发放复学证明后方可复学。未满休学期限提前复学者,将被取消学籍。

对于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提供真实证明。一年内回国的学生可返回原学校继续学业,超过一年未归者,其学籍将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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