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处分期间工资支付怎么计算

如题所述

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包括两个方面:
一、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留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二、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如下:
1、员工在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按本人原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停发工资;审查后,构不成刑事犯罪以及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补发工资;如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忧不再补发工资。
2、员工被劳动教养或强制劳动期间,停发工资、津贴、补虬奖金,改按公安机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3、员工受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根据本人原工作岗位是否变动,发给相当于本人基本工资60%左右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留用察看期间休病假,劳动报酬高于以原工资计算的病假工资的以病假工资计发。
4、员工受行政、党、团警告处分停发浮动工资1—2个月。
5、员工受行政记过和党内、团内严重警告处分停发浮动工资2—3个月。
6、员工受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及开除党、团籍(含留察)处分停发浮动工资3—6个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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