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隐私权,该怎么保护?

最高检修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一次为原则,并规定社会调查应保护未成年人隐私。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双向保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未成人享有隐私权,他们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青少年法制意识地不断增强,尊重未成年人人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是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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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1-08
在我国未成年人跟成年人同样拥有中国法律赐予的一切正当权益!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拆开等等方面!这些都是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第2个回答  2020-01-08

当庭作证或者出席庭审,

不公开审判,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第3个回答  2020-01-08
《未成年人保护法》(06年底开始实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但是对于具体操作,实际是有争议的,特别是父母的权利到底有多大的问题。一些省市已经出台规定,父母等监护人也不可拆信。

  《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事件、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的报道,应注意把握分寸、时机、力度,释疑解惑,积极引导。不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误导受众。
  第二十九条 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不揭人隐私,避免损害他人名誉的报道。
  第三十一条 报道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家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
  第三十二条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报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时,录音、图像应经过特殊处理,使之不可辨认;不公布其真实姓名,不描述犯罪过程。
第4个回答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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