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20-01-08
《未成年人保护法》(06年底开始实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但是对于具体操作,实际是有争议的,特别是父母的权利到底有多大的问题。一些省市已经出台规定,父母等监护人也不可拆信。
《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事件、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的报道,应注意把握分寸、时机、力度,释疑解惑,积极引导。不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误导受众。
第二十九条 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不揭人隐私,避免损害他人名誉的报道。
第三十一条 报道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家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
第三十二条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报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时,录音、图像应经过特殊处理,使之不可辨认;不公布其真实姓名,不描述犯罪过程。
第4个回答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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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的管理制度,对一些未成年人的信息不得公开,比如一些聊天记录,网络日记,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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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保护,还需要全社会人的共同努力,政府在平时多举办一些公益活动来加强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