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2-17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公司转让,你不能得到补偿,更谈不上赔偿。不过,用人单位未签合同用工半年,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