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关于停热怎么收取费用

如题所述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停热补贴费有参照以往按全额热费20%收取的,也有按30%、40%收取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9-21
超期限停热应该不收费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