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只住两个月暖气费怎么收费

黑龙江只住两个月暖气费怎么收费

黑龙江只住两个月暖气费根据当地所规定的供暖时间进行缴费。若供暖时间为四个月的话,用户就必须缴纳四个月的暖气费。假如用户长时间不在家中,只需要使用两个月供暖的话,则可以在时间到了以后,携带相关材料到热力公司去办理停送暖气的手续。
暖气费比较难统一,全国各地生活水平不一,因此暖气费标准都不一样。通常,暖气费都是按照住房面积收取,面积越大,相应地,缴纳的费用也高。所以暖气费是不能按照建筑面积算的,而应该按取暖面积。取暖面积也就是有暖气片的房间的套内面积加上半个阳台的面积,也就是说如果厨房没有暖气片就不用计算在内了。这是目前最合理的暖气费收取方式。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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