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在公司干了1年多了,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每周六 8个小时的加班费? 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做?需要哪些材料呢? 希望专业人士或有此经历的朋友帮忙解答 , 感激不尽!
补充下 : 刚细看了劳动合同 ,并没有标明公司是6天8小时制 。只有“甲方实行8小时标准工作制,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有关规定给以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上:只有“刚细看了劳动合同 ,并没有标明公司是6天8小时制 。只有“甲方实行8小时标准工作制,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有关规定给以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这一句话。
追答根据您的阐述,您实行的是标准工作制,您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因此,对于超过的部分,您可以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但是如果您在休息日加班,公司为您安排补休的,您不能主张加班费。
并没有安排补休。
追答那您可以主张加班费。
刚细看了劳动合同 ,并没有标明公司是6天8小时制 。只有“甲方实行8小时标准工作制,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有关规定给以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追答如果仅仅单看合同,你完全可以主张加班费的。
但现实中用人单位还有其他一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比如月薪制人员工资单,如果经你签名确认了,这样的证据对你方是不利的,我地方中院曾出具指导意见,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员工属于月薪制员工,且经核算,在包含加班费的情况下倒推,若基本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均视为合法。
你说的月薪制人员工资单签名确认的事情没有,并且员工手册上标明公司是6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8小时为固定加班时间。
追答如果是这样,那这个5000月薪就会被认定含加班工资的固定工资了,因为法官可以推定你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了员工手册上这种固定加班方式的规定,并且已经对5000元属于月薪进行确认,因为这个员工手册已经对劳动合同里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进行了补充。工资单签名确认只是证据之一,而并非唯一。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呵呵 ,您的回答很贴切, 但是考勤表这个不太好办啊 毕竟是人事管理的考勤,我直接问人家要考勤表人家肯定会想我是别有用心,绝对不会给我。。 就算会给 ,我在公司干了一年了,以前的考勤记录人事也未必会保存啊 ,这个如何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