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三年内不得离职承诺书的问题,急!

我想咨询一个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益,就是说我签了一个大体主要是在三年合约期间我不得相公司提出离职一事,否则将接受公司的任何处罚!的承若书,这个承若书是在正式劳工合同外另写的,而且就一份,我没有,不属于密保协议,密保协议有另签的。当时我刚进公司时没有说过又这中承若书,到三个月我转正的时候才说要签的,不签就不给转正,说是我在公司实习的才要签,但承若书里没写关于实习的事,我是属于做技术的,本来做东西是拿提成的,实习时做的东西都没提成,(东西都用到实时项目里的)而且这个协议也没有补助,我在这个公司一年多了,我现在要辞职,就说要扣我没发的项目的所以提成(大约4-5个项目),这合不合理?最好有些相关法律条款说明,谢谢

这个承诺无效,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排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条款。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9-18
“不签就不给转正,说是我在公司实习的才要签,”,“我现在要辞职,就说要扣我没发的项目的所以提成(大约4-5个项目),”这些都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该约定有效,其他情形无效。
  承诺书是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不高于尚未履行期间分摊费用标准支付违约金。“三年不得离职承诺书”对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形有效。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虽然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但是,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对没有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三年内不得离职承诺书”与《劳动合同法》相悖无效。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合同,按第三十八条规定随时解除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承诺书违法无效。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只有下面情况可以签协议,如果违反协议要缴纳违约金。
【1】就是用人单位单位提供专门培训费用,就和劳动者签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违约,缴纳违约金。你的情况不属于。
【2】根据第23条规定,做密保工作,与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有关系,如果劳动者违反协议,违反竞业期限内约定的,要交违约金。你也不属于。
【3】你和单位约定服务期是无效的协议。
【4】你想辞职,按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告诉单位就可以了。不用他们研究批准。
【5】如果单位不同意你辞职,就写一封挂号信邮给单位。信里是辞职报告,信封面上写着“辞职报告”四个字。只花4元2角。有收据,保证可以邮到。到了第30天去办个辞职手续就可以啦。
这样,你的问题就解决啦。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9-18
你好。这个承诺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培训协议外,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强制为公司服务。
员工可以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然后走人。公司是挡不住的。
纵横法律网-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项天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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