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审理案件的规定

如题所述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是:某些特定的案件可以由异地的法院进行审理。法律界的观点普遍认为,任何一个冤错案件都是当地司法机关办理的,如果仍由当地刑事申诉部门审查办理,调查时可能会产生顾虑、遇到阻力。正因如此,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的建立受期待已久。异地审理是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的一种有效司法制度安排。
一、可以异地审理案件的五种情况是什么:
1、刑事申诉案件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
2、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
3、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
二、刑事案件申诉的类型有哪些:
1、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2、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3、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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