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很严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2.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对该法作出修改。修改的内容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方应该如何确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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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款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供参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9-03
第110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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