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食品卫生安全法第88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4-08
新版食品安全法第88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测。被抽查的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四个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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