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二)对食品销售者(便民店)做出罚款8000的处罚是否得当?销售者资质合法经营,无恶意销售行为,预包装食品有QS认证,销售者没有生产只有经营,同时工商部门也是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才检测出食品不合格!请问各位热心正义的朋友,工商部门处罚是否得当?
北京海淀区工商局的朋友:我们这里的工商局就是以罚款为目的!有关系的就可以不罚款或者少罚款!遇到这种事情同样的一个批次处罚的相同内容就可以少罚款或者不罚款!他的处罚根本就没有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有点滥用自由量裁权。这种执法目的根本就没有起到净化市场食品的作用!甚至工商部门跟人家食品企业说:你的食品这次罚了款,下次抽检就不检查你的产品了,同样的问题食品还是在这个地区销售,这就是执法!请问这样的执法是在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吗?我们也是追求阳光下利润的合法商人,我们没有昧着良心恶意销售这种不合格的食品,既然发现问题出在食品厂家为什么不移交案件去处罚生产厂家!让他整改生产出放心安全的食品,给老百姓一个放心的产品,不要罚了这么多的款,食品的现状还是没有改变?!而是处罚我们不知情的小商家!工商局这样做是不是有越权执法的嫌疑呢?还是想罚款创收?试问这种有失公允的执法!不起到任何净化食品安全作用的执法!弄得大家互相起诉的执法!浪费司法资源的执法!折腾人民的执法!就不应该质疑他吗???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本法所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十一种食品,本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包括其中的八种,其余三种分别在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中规定。
此外,本条还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本条所规定的行为均属于性质比较严重,对食品安全危害比较大的违法行为,对于这些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只要有行为出现,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举一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例子。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与食用,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超过了规定的保质期限,可能该食品还没有腐败变质,消费者食用了该食品,可能也不会产生食源性疾病,但是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所经营的食品承担社会责任,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绝不能经营超过了保质期的食品。
因为超过了保质期,就意味着该食品的品质可能有所改变,安全性可能难以保证,因此,经营者应当对这样的食品立即作下架处理,不能再出售给消费者。否则,即使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工商部门是流通环节保证人民食品安全最重要的环节,怎么可能只提供线索?而且回答得一口铜臭味!好像罚款就可以了,希望回答问题的人你最好不要是工商部门的人.不要以罚款为目的!你的职责是为人民群众把好食品关!!!这种食品没有在市面上流通了你就尽职了,这种食品被怨罚了款,就了事了,说明你根有就只想罚款,还移交啥子线索嘛?目的性太强!铜臭味过重啊
追答铜臭味?说难听点你这叫法盲。
流通环节很重要没错,可是根源是生产环节,末端是餐饮环节,工商局在流通环节的执法力量超过其他所有部门的总和。但是只要生产领域出现,就肯定会进入流通领域。
你认为除了罚款应该怎样?批评教育么。法怎么定的,执法部门就怎么执行。超过职权是越权,不履行职责叫渎职,都是脱衣服回家甚至检察院起诉,不是想怎样就怎样的。
行政处罚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食品安全法涉及的是2-5,严重会出现6,不包括批评。
按照行政处罚法,每次罚款肯定会有相应的责令改正。
去交通队交过罚款么,领单子,去银行,钱直接进国库。工商局的程序也是一样的。
线索移交那块,你认为应该由工商局就查处了是不?那和让消防队去没区别你明白么,这叫越权执法,工商局没权力去查,履职方法就是给有权查处的部门移交线索。
我就是工商局的,北京海淀分局,我不负责罚款,我负责法制,检查各种案件是否合法。
如果你遇到职业打假人,比遇到工商局恶心一百倍。管理好自己的进销货,多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有空学习学习基本的法规才是正道,不要一味去质疑公权力。
朋友我反应的问题在补充问题里,相信你是阳光下的执法!我们也是追求阳光下利润的合法商人,不是恶意添加违禁原料的不法商人或者恶意经营病死家禽类昧着良心赚钱的人,我们做生意都是凭良心工作的,遭遇到这种不公正待遇言语是有点过激请谅解我!!
追答换个说法,你就好理解了。如果有人吃你的东西吃坏了,那他是找你还是找厂家,肯定找你对吧。然后在你能证明你的货是厂家进货的情况下,把损失向厂家追讨。通过这个过程,最终赔偿还是由厂家支付的。同理处罚也一样。工商局的处罚是一个必要过程,理论上也应该告知质监局。但是每次检测只针对同一生产日期和产地的产品,而且交给质检后他们会重新检测以至于产生高昂的检测费而不见得有结果,导致行政成本过大。还有就是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实际业务交流很少,因为程序过于繁琐。这种情况在食品行业整体划归食药局后应该会好转。另外你说的找关系什么的,这是制度的弊端,中国五千年升官发财文化演变而来,很难改变,这就是悲剧。你说的那些问题,北京也一样有,程度不同而已。另外有的地方财政收入不足,执法部门需要各种创收来满足开支,这也很无奈。但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说,你应做好你该做的,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就是说理清楚你的货源,出了问题,由供货商负责掏钱。比如我们这里的超市,出问题也是罚经营者,但掏钱的全是厂家。除非是商家贪便宜进的那些蹬三轮送来的来路不明的货,只能自己负担。另外北京食品检查合格率是97%左右,不是问题少,而是实际很难测出来。
追问朋友:非常抱歉 我还是不能够认同你的观点!既然问题在生产厂家,执法就不能够冤枉执法!法律是严谨的,不能够因为执法部门的交流不便就让无辜的人来承担无辜的结果,工商局该作为的时候就要作为,不该作为的时候就不应该乱作为!
追答这不叫冤枉执法,这叫先行赔付。对商家的处罚也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事情,你如果认为不妥,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
追问先行赔付???赔付什么??厂家那边律师函索赔都去了 人家厂家那边是强势群体,会怕一个小小便民店?根本就不理会我们!处罚了我们 我们还要进行诉讼经销商,诉讼厂家?官司能够赢的机会微乎其微?我们告人家厂家,厂家有当地的检测标准,我们还要举证推翻人家的证据?为了你们的罚款就可以这样折腾我们老百姓?做事要正本清源啊!
追答你必须去补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不是说你认为怎样对就是怎样合法的。只要你能证明你的进货渠道,拿着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去管厂家要,不给去诉讼,百分之百胜诉。你连最基本的权益都不自己维护,说到底你到底有没有进货记录?当地检测标准有什么用,工商局检测使用的是国家标准。你为什么要推翻他的证据?你证明他卖给你的东西不合格,他的想反驳只能证明你的货不是他给的。他证明自己手里的货再怎么合格都没用。你要诉就是诉你的供货商,是经销商就诉经销商,是厂家就诉厂家。诉讼费五十,赢了对方掏。你是经营者,你的责任义务在你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执照的时候就已经明确了。照你的说法消费者遇到问题就直接放弃权利么,还是都该去找厂家干仗去?另外我的词用错了,不是先行赔付,那名词记不得了,就是说出现问题处理经营者,经营者再按照供货来源逐层索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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