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车到底可不可以动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车到底可不可以动

  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如果妨碍交通则适当移动,不妨碍交通就不要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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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11
只讨论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88条和97条的适用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你可以看一下法条,整个第七章只有第87条和第88条是适用于所有涉嫌道路交通违法情形的,而后面的法条都是在例举具体的执行细节。

  当然在关于你的案件安装闪爆灯在具体适用哪一条进行处罚,处罚方法使用哪一种的问题,97条应当具有优先性,也就是强制拆除和罚款处罚。

  但是在一些情形下,比如屡次安装不改,强制拆除交完罚款,回头第二天又装上,这类行为,行为人明知故犯,危险性也随之加大,97条的适用可能不足以警醒行为人改正错误,那么就可以选择适用88条来对行为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以示惩罚。

  然而在适用88条的时候,也有先后顺序,行文例举的处罚措施由轻到重,可见拘留是比较重的处罚,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那么在适用的时候就要慎之又慎。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

  处罚的严重程度要和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这个是毫无疑问的,如果你不服处罚的决定,法律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防止权力机关滥用权力,也给你了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你认为不合理的,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纵观我国整个法律体系,比如一个司机撞人了,最基础的肯定是民事赔偿,要赔钱给别人治疗,然后是行政处罚,如果撞的人死了,那又构成刑事犯罪交通肇事罪。同一个行为的程度也分轻重,法律对行为的评价是全面的,对应的责任也是递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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