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直未痊愈 公司不支付工伤工资

我于2007年4月发生工伤 8月份公司为我办理了工伤 定为9级 公司按月支付我2000元工伤工资 但是从2007年11月开始公司按医保工资支付 每月只有500元 公司说我已经超过了治疗期 有人说我的工伤鉴定做得太早
我想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我该怎么办
可以向公司申请医疗期延长吗
我是采用钢板内固定手术 医疗期应该多长时间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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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23
你可以到你所在的医院去找你的主治医师开一张诊断证明书(主治医师根据你的病情,建议你休息多长时间,也叫工伤休假证明),把这个证明给你的公司,如果公司不能按照工伤医疗待遇给你发工资的话,你就可以拿这张证明到有关部门反映(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开证明的时候别忘了盖医院的公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1-16
还是具体咨询一个律师,看你和公司的工伤,合同是怎样制定的。再做下一步的处理,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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