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商标使用产生的第二含义与商标本身应具有的区别特征有何关系

如题所述

例如妇炎洁,原本是一个商标名,但是到最后成了一个产品名



    在理论上,商标的显著性有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固有显著性,即标志本身就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二是获得显著性,是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特征,人们习惯上称之为 “ 第二含义” 。

       所谓 “ 第二含义” ,并不是如其字面所表达的那样,具有新的或第二种 “ 含义” ,而是指最初不具有显著特征、不能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经过特定生产者的使用之后,在购买者或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了与该特定生产者之间的联系,成为该生产者所提供的商品的来源标志,能够识别商品来源,具有了显著特征。

       第二含义”并不是 “ 第一含义”之外的第二种含义,也不是某个标志的 “ 主要含义”之外的次要含义或其他含义。现在经常有人把商标法第10条第2款所规定的 “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中的 “ 其他含义”称为 “ 第二含义” ,实际上是很不准确的。大家可阅读笔者名下的如何判断地名商标是否具有第二含义文章加以理解。该款中的 “ 其他含义”与 “ 第二含义”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是不应混为一谈的。

       按照美国著名商标法专家 McCarth y的说法, “ 第二含义”之所以被称为 “ 第二”含义,是因为它的产生时间处于第二位,并不是因为它在消费者心目中的重要性或含义上居于第二位。也就是说,一个具有 “ 第二含义”的标志,最初只是作为描述性标志,这是 “ 第一含义” ,后来经过使用,与特定的生产者联系在一起,成为商品来源标志,这便是 “ 第二含义” 。由此可见, “ 第二次含义”中的 “ 第二”及 “ 含义”两个词,都是含义极不准确的表述,在理解和使用时需要特别仔细。

       在商标法上,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需要具有第二含义,只有商标法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三种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才需要具有第二含义。具体地说,按照我国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在不具有第二含义之前,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如果这些标志具有了第二含义,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意味着,在判断某个标志是否具有第二含义时,正确的方法应该是,首先确定该标志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三种情况。只有在得出肯定的结论后,才需要进一步讨论第二含义问题。对于那些本身就具有有显著特征的标志,讨论其第二含义是不必要的。

       商标的第二含义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人通常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证明:

       第一,该标志已被申请人作为商标使用。至于使用的方式、时间和范围,目前尚无固定的标准,主要由审查员或法官根据商标法的精神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第二,该标志已与申请人有密切联系,成为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的标志或象征。第二含义的核心价值是 “ 联系” :消费者已将该标志看作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的来源标志,而不再是所有相同或类似商品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标志。这当然也需要由申请人通过证据加以证明。

       概括地说,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作为商标投入使用,并通过使用而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了特定的联系,申请商标便具有了第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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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22
通过商标使用产生的第二含义与商标本身应具有的区别特征关系如下几点:
1、地名和地理标志,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对于原产地以外的纯粹的地名,只要经过长期使用,产生了“第二含义”,一般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就可以取得商标注册,如青岛出产的“青岛”啤酒等。
2、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商品的通用名称又称普通商品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是相对于商品的非通用名称即商品的特定名称而言的,是指本行业标准认定的规范名称,以及本国现代语言中或者在善意和公认的商务实践中已成为惯例而使用的商品的别称、简称、雅称、俗称。商品的别称、简称、雅称、俗称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别称不一样,在没有产生“第二含义”之前,不能将商品的别称、简称、雅称、俗称注册为商标。
3、描述性标志,描述性标志是指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具有这类特点的标志是一种说明性的标志。描述性标志经过长期使用之后,完全可以具有“第二含义”,在产生“第二含义”之后,由于该标志已经具备了商标所要求的显著性,能够使消费者将该标志与该标志所依附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联系起来,因此,如果对该描述性标志不予注册,也是不公平的。
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只要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简单的、纯粹描述性的或者是装饰性图形;
(2)具有相当长度的过分复杂的广告口号、标语;
(3)单纯的字母、数字、基本的几何图形;
(4)仅具有装饰性效果的外国文字;
(5)纯粹颜色的组合;
(6)普通的姓、名等。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link?url=82KtuDvkRZ-0cVo89fCII47mpj1rzxMrvLgeBLZZy3OIuVsZZT2GOijjhyVu7QGCnakuLeqCGTvYXJlSiepYdbIa4kgq5zYt_foH9nP51VRCS4Envk8NM_YUW2a36H2al9-QlzgPpEd4DnyP1bu-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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