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从法律角度讲或者从规范性角度讲,每个产品或者商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理论认为,商品名称是指为了区别于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可分为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
将商品名称与注册的商品商标进行比较,可以得知,一般情况下,就同一商品而言,该商品的名称不会与使用于该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发生冲突。其理由是:在同一种商品上,如果用于称呼该商品的名称符合法律规定、商业习惯或者语言规范,是本商品的通用名称,那么,该名称就不能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反之亦然。特殊情况下,只有当该商品的名称不是通用名称,而是新名称或者专有名称,才可能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商品名称与由文字作为商标要素构成的商品商标都是使用在商品上的简洁文字,并且都处于醒目状态。商品名称处于醒目状态,以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的种类及其主要原料或者功能。商标处于醒目状态,以便于消费者区别商品的来源,兼具告诉消费者该商品的品质等信息。
相关法律:《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