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申办人才引进上海户口,配偶办理随迁好,还是等几年再转入的好?

如题所述

分析如下:

能随迁当然随迁好,否则按照下列文件办理:

1、看下面两个文件。第一个文件要求分居时间短,但是你老公户口进沪时,需要有接收单位。办理过程相对较长。在人才中心办理(属于干部,人事局系统)。

2、第二个文件要求分居时间长,但是不强调就收单位,办理相对较容易。在派出所办理(属于平头老百姓,劳动系统)。

3、居住证满7年也可以办,据说还要难一点。属于人事局系统。

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1)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2)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4)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1)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1)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2)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拓展资料

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特殊情况需提供办理申请、变更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申请审批材料包括合同等);

(6)经民政部门审核过的材料须附该部门的审核手续;

(7)少数民族人员,还须提供少数民族身份的有效凭证;

(8)申请人的父母若原为本市知青、支内、支边外迁的,须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内、支边的依据及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始凭证(如:父母结婚证、老户籍资料、职工登记表、兄弟姐妹来沪审批资料等);

(9)申请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10)申请人在当地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与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及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起止日期的证明”和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等原始凭证、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11)申请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3)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4)申请人配偶的全户户籍资料,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来沪的需附上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5)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还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其子女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6)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原由本市迁出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

(9)申请人原是否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原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申领退休金的相关凭证。原有工作除名或无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无业凭证、养老保险手册等原件及当地县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起止日期”的证明及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个人缴纳收据等原始凭证,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10)申请人原由本市知青、支边、支内的原始依据(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中学生毕业登记表等);

(1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若人事档案在外单位的由保管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及保管费用的收据);

(12)申请人配偶在职情况(退休附上退休证、无业提供相关部门凭证,如: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1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4)申请人在沪子女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的户籍证明及原始人事档案或相关凭证;

(15)申请人的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6)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7)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情诊断证明;

(18)申请人子女均在沪的资料及回沪的审批材料、目前的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3、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亲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及其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全户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兄弟姐妹户籍资料);

(7)申请人的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父母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8)申请人的父母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9)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

(10)申请人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1)申请人的父母原由外省迁沪落户的,提供其父母原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老户籍资料及来沪落户的审批依据;

(12)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4、退学、开除学籍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原户口由本市迁出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

(7)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高等院校学生主管部门退学证明或中等专业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退学证明;

(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5、弃婴收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须附当地的户籍资料并提供弃婴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初次入户及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原始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接处警时原始报案记录。

(8)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小孩的随身物品及《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9)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

(10)收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

(11)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

(12)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3)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

(14)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5)收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17)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海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办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5

能随迁当然随迁好,否则按照下列文件办理:

第一个文件要求分居时间短,但是男方户口进沪时,需要有接收单位。办理过程相对较长。在人才中心办理(属于干部,人事局系统)


第二个文件要求分居时间长,但是不强调就收单位,办理相对较容易。在派出所办理(属于,劳动系统)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

扩展资料

人才引进需提供的材料:

1、《人才引进呈报表》,单位加意见并盖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3、劳动合同或本市的社保缴费证明。

4、申报人的人事档案(含原单位同意调出函或档案转递通知单、现实表现)。

5、计划生育证明(三个月内)。

6、申报人学历、学位及其学历鉴定,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件及资格评审表(考试报名表);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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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6

能随迁当然随迁好。不过不行就按照下列文件办理:看下面两个文件。

第一个文件要求分居时间短,但是你老公户口进沪时,需要有接收单位。办理过程相对较长。在人才中心办理(属于干部,人事局系统)

第二个文件要求分居时间长,但是不强调就收单位,办理相对较容易。在派出所办理(属于平头老百姓,劳动系统)

居住证满7年也可以办,据说还要难一点。属于人事局系统。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拓展资料;

户口为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户口指户数

《汉书·张延寿传》:"﹝延寿﹞数上书让减户邑……天子以为有让,乃徙封平原,并一国,户口如故,而租税减半。"

户口指人口

汉贾谊《新书·匈奴》:"窃料匈奴控弦大率六万骑,五口而出介卒一人,五六三十,此即户口三十万耳,未及汉千石大县也。

"明宋濂《故绍兴路总管府金府君墓碣》:"明公不以德润为不肖,俾吏于潭,然潭之户口逾五十万,事必剧甚,非长才不足以任之。"郑观应《盛世危言·议院上》:"中国户口不下四万万,果能设立议院,联络众情,如身使臂,如臂使指,合四万万之众如一人,虽以并吞四海,无难也。"《东周列国志》第八回:"宋君不恤百姓,轻师好战,害得国中妻寡子孤,户口耗减。"

户口指户籍

"户"就是门,准确说来,单扇为"户",两扇为"门"。"户"或者"门户"引申为人家,所以才有一家一户、门当户对、门户相当等词语。"口"是嘴,引申指人,因此中文这两个字合在一起,本意应是户数和人口。

户口,中国所独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没有户口的人口。

正规中文的"户口",除了指户数和人口之外,内地常以它代替"户籍"。亦即民政公安部门以户为单位,登记本地居民的册子。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负责登记造册、记录各家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成员关系等各类资料。生了孩子,须报户口;有人去世,要销户口。"户口"对人至关重要。

参考资料:百科-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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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0

能随迁当然随迁好,否则按照下列文件办理。

看下面两个文件:

第一个文件要求分居时间短,但是你老公户口进沪时,需要有接收单位。办理过程相对较长。在人才中心办理(属于干部,人事局系统)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第二个文件要求分居时间长,但是不强调就收单位,办理相对较容易。在派出所办理(属于平头老百姓,劳动系统)

居住证满7年也可以办,据说还要难一点。属于人事局系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拓展资料:

《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申办条件:

    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2.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

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3.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

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关于申请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二、申请材料:

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

“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

“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2、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个人获奖证书;

(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

(3)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三、办理流程: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迁入户口: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办理“迁入户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家属随迁:

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参考资料: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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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2

随迁。

扩展资料:

人才引进 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

上海才引进申请条件:

在沪工作稳定,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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