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基本情况登记表怎么填写

如题所述

  《房产情况登记表》如下图:

  填表说明 :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

  2、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为税务登记证号,个人为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纳税人性质:外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

  3、房权证号:有房产证的房屋按房产证号填列,没有房产证的按固定资产编号填列。既无房产证号也无固定资产编号的,采用其它编号规则,但同一纳税人的房产编号不能重叠。

  4、房屋坐落:指房权证上载明的房屋坐落地点,无房权证的按房屋实际坐落地址填写。 5、应税房产类别:指如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

  6、房屋来源:指纳税人房屋取得的方式,按以下情况填列:①自建(指自己施工建造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建造);②购买(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③无租使用;④其它(指除①、②、③类以外的其它取得方式)。

  7、购建启用日期:指支付款项(取得发票)的时间或移交使用的时间。

  8、房屋建筑面积:指房权证上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无房权证的按实际丈量面积填写。

  9、房产原值:填写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含单独核算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原价,对账簿中记载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按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整的,填写税务机关评定后的价值。不属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征税范围的房产不用填报。

  10、出租房产原值:指纳税人将房屋用于出租部分的房产原值。

  11、法定免税原值:指现行房产税规定的免税房产的原值,如纳税人用于自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等。

  12、扣除房产原值:指按政策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税房产原值前予以扣除的房产价值。如地下建筑在计算应税房产原值时,按规定可以根据一定比例予以扣除。上述地下建筑是指独立的建筑,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13、应税房产原值:等于“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法定免税原值”-“扣除房产原值”。

  14、应税房产余值:等于“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率”)。

  15、自用房屋的年应纳税额:对于以前年度购建启用的房产,其当年年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税率;对于当年购建启用的房产,其当年年应纳税额为“应税房产余值”× {(12-购建启用日期所属月份)/12}×从价计征税率。

  16、年租金收入:用于房屋出租的房产或部分房产的全年租金。

  17、出租房屋的年应纳税额:等于“年租金收入”×从租计征税率。

  18、合计的年应纳税额:等于“自用房屋的年应纳税额”+“出租房屋的年应纳税额”。

  19、承租房屋的备注:纳税人无租使用的房产需要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20、承租人(出租人、受让人)名称、证件号码:承租人(出租人、受让人)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租人(受让人)为单位的,填写该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21、转让时间:指取得收入(出具发票)的时间。

  22、本表一式两份(A4横式),企业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报送本表时应附列:①房屋产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项目和变更时间。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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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31
网上有很多,你可以输入入团积极分子、社会上学校家中表现等几个关键词自己搜索以下,完了结合自己实际情况修改一下,这个可能很难有人直接帮你写,大家都是网上百度的,毕竟没人知道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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