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如何填写

房产证如何填写

1、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上注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房产证的所有权人,而其他共有人可以填写在附记栏中。

2、房屋坐落:填写房屋具体的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的名字、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3、房屋性质:分别填写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4、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5、土地状况:由“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年限”组成,“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6、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7、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8、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9、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10、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

11、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12、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13、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扩展资料:

房产证主要在房屋登记事务范畴中发挥作用,并且主要是为了保证登记活动的秩序与安全。房产证首先起到登记行为完成的证明作用。

登记机关在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将房产证发放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的房屋登记。由于房产证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簿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产证起到一种备忘的作用。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房产证内容,掌握自己的财产情况,而不必每每去查阅登记簿。

房产证最重要的作用还是保证登记活动的安全。因为房屋的权属情况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而登记簿由登记机关记载并且由该机关保管,并不在权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记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擅自更改登记簿的内容,权利人就面临失权的危险。

为了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登记机关在进行了房屋登记之后,有必要再向权利人发放房产证,其上记载与登记簿相同的内容。如果事后发现登记簿的记载有与房产证相异之处,权利人可以房产证的记载对抗登记机关,要求登记机关恢复原记载并承担责任。所以,在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利公示方法的制度体系中,房产证的主要功用是在约束登记机关的行为,发放房产证是保证登记安全的重要措施。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7-29
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印制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发证单位的号码。 (二)编号:房权证字第号。 “房产证”前填写北京市简称“京”。 “字第”前填写以市、区、县名称的简称字及国有、集体、私有、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港、澳、台投资、涉外及其他房产的简称字(即:国、集、私、联、股、港澳台、涉外、其)。 编号由市、区、县分别按上述八类房屋产别顺序重新编定。如东城区的国有房产填写“东国字第00001号”。 (三)发证机关(盖章):套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章。 (四)房屋所有权人:填核准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法定名称;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二人或二人以上共有的,要加写“等”字。 (五)房屋座落:按《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房屋座落地名和新门牌填写。 (六)丘(地)号:按“房屋登记表”的新地号填写,没有的填图幅号。 (七)产别:(填简称) 产别分为八类,即国有房产(国有产)、集体所有房产(集体产)、私有房产(私有产)、联营房产(联营产)、股份制房产(股份制产)及港、澳、台投资房产(港澳台产)、涉外房产(涉外产)、其他房产(其他产)。 私有产中凡是房改售房,在京房权证的下方,相应加盖“房改优惠售房”、“标准价出售房”、“成本价出售房”印章。 (八)幢号、房号:同一门牌号下的幢号、房号(按“房屋登记表”填写)。 (九)结构(填简称):分为钢结构(简称钢)、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简称钢、钢混)、钢筋混凝土结构(简称钢混)、混合结构(简称混合)、砖木结构(简称砖木)、其他结构(简称其他)。 以幢为权属单元进行登记的,如有两种以上结构组成的,则以一种主要结构为准。 (十)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 房屋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计算层数。 房屋总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地上层数用自然数分别表示。如:地上十六层、16 地下两层,表示为-2 房屋所在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层数用自然数表示,地下的层数用负数(-)表示。 (十一)建筑面积:按房屋登记表中的面积填写。 (十二)共有人等人:“等”前填共有权人中持房屋所有权证人名称,“人”前填共有人总人数(十三)共有权证号自至:填所有共有权证号。 (十四)房屋状况栏:最后一栏用作合计栏。如因房屋幢数较多,容纳不下时,填写“合计”栏,附“房屋登记表”,同时在房屋状况第一栏中注记“详见房屋登记表”字样。以下栏目均省略不填。房屋状况栏如果没有填满,其余空项均应从左下至右上用斜线划去,以防私自填改。 (十五)土地使用情况摘要:使用年限与土地证号按土地使用证填写。 (十六)他项权利: 权利人:指他项权利人。 权利种类:指他项权利的种类,目前有抵押权、典权等。 权利范围: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设定他项权利的房产范围。 权利价值: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设的抵押金、典金。 设定日期: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规定的设定日期。 约定期限: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他项权利的期限。 注销日期: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他项权利注销的日期。 (十七)附记:用于记载与产权或房地产有关必须记载的事项。 (十八)填发单位(盖章):填写并加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印章。 (十九)填发日期:为制证日期。 (二十)房地产平面图: 粘贴房地产平面图、房屋登记表。粘贴图应用胶水,以防霉变;粘贴处应加盖骑缝章,以防改换。 二、《房屋共有权证》 1.房屋共有权人:填核准登记持有本共有权证的共有权权利人。 房屋共有权人为法人、其组织的,填法定名称;房屋共有权人为自然人的,填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权持证人以外的共有权人、共有权证号,共有份额应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 2.共有权人所占份额:按共有人所占份额比例填写。 3.《房屋共有权证》不附“房地平面图”及《房屋登记表》。 4.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三、《房屋他项权证》 1.房屋他项权人:填核准登记的他项权人。 房屋他项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法定名称:房屋他项权人为自然人的,填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四、其它 1.尽量用计算机缮证、绘图。 2.用手工填写时,必须用钢笔、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书定端正、清晰,不得涂改。 3.附记栏内填写内容后,需要加盖填写单位的公章。 附件:(略)
【来源于新浪爱问】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房产证填写:
红色的封皮,上面印有国徽
第一页正面填写房产证号,印花税票,以及编号。
第一页背面填写自己房屋的信息,比如地址,产权人,面积,是否抵押。
第二页正面填写空白的备注。
第二页背面填写自己房屋的平面图和测绘报告。
第3个回答  2021-04-07
1、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上注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房产证的所有权人,而其他共有人可以填写在附记栏中。

2、房屋坐落:填写房屋具体的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的名字、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3、房屋性质:分别填写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4、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5、土地状况:由“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年限”组成,“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6、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7、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8、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9、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10、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

11、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12、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13、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第4个回答  2022-07-20
住房类型栏可填租住公房、廉租住房、租住私房、借助父母处、房改成本价房、房改标、准价房、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自购商品房、自建房等。
根据申请人的实际住房性质来填写就可以了,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房管局工作人员。
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且根据市场价出售的房子,普通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或者是出让。
房改房也被称为已购公有住房,是城镇职工按照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城镇住房制度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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