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末节骨骨折,医生开了休一个月,现在还痛可以继续休假吗?

如题所述

经医疗机构诊断,建议继续休养的,可以继续休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一般而言,各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骨折的休养期不止一个月,经治疗工伤医疗机构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条)建议继续休养的,可以继续休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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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0-05
你好。
你想再休假,需要医生的诊断书,才可以生效。

希望帮到你,祝你愉快!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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