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条例,但未给原单位造成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先前二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说劳动者离职后不得受聘于同类业务单位,否则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劳动者离职后立即去了同类企业,但未泄漏原单位机密,也未给原单位造成任何损失,那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这个“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劳动者受聘于同类业务单位”的事实?还是“给原单位造成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按竟业限制条款按月支付了经济补偿,劳动者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不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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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02
如果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职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追问

我的具体情况这样的。最近应聘一民办学校成功,已入职,与之签了合同和一个附加协议,其中包括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中有一条“离职一年后不得受聘于同类业务的单位”。
我觉得这条难以接受,于是问校长能否划去这一条。他一开始说他没权利划去(因为我们这只是分校区,不是总部),这是总部决定的。后来他看我实在是操心厉害,就帮我划去了,还签了名,说没事的。那我离职后能否去其他民办学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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