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二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说劳动者离职后不得受聘于同类业务单位,否则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劳动者离职后立即去了同类企业,但未泄漏原单位机密,也未给原单位造成任何损失,那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这个“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劳动者受聘于同类业务单位”的事实?还是“给原单位造成损失”?
我的具体情况这样的。最近应聘一民办学校成功,已入职,与之签了合同和一个附加协议,其中包括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中有一条“离职一年后不得受聘于同类业务的单位”。
我觉得这条难以接受,于是问校长能否划去这一条。他一开始说他没权利划去(因为我们这只是分校区,不是总部),这是总部决定的。后来他看我实在是操心厉害,就帮我划去了,还签了名,说没事的。那我离职后能否去其他民办学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