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执法现场检查应注意的事项

如题所述

(一)管辖权限:
1、是否有管辖权;
2、是否应当移送上级机关管辖;
3、是否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管辖;
4、是否需要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协商管辖;
5、是否移送其他更为适宜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执法程序:
1、根据法律文书上的签名,检查是否由两名以上专卖人员共同进行;
2、根据《现场勘验笔录》,检查时当事人是否在场;是否做到亮证检查,是否有检查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的记载;
3、根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是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执法行为规范
1、是否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所列证据是否与当事人共同清点核对,是否有两名以上检查(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
2、是否对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无见证人签名;
3、是否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4、是否滥用职权对非经营性场所或行驶中的车辆、船舶实施了检查;
5、是否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现场装箱、加贴封条;
6、是否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并出具《卷烟质量鉴定报告》。
(四)案件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1、各种格式文书使用、填写是否准确、清晰、规范;
2、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案发时间、案发地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地点、检查(勘验)时间、开具日期等是否准确;
3、批准人、检查(承办)人、当事人、见证人的签名是否符合程序;
4、有关法律文书是否加盖了公章;
5、涉及财物的单据开具时对多余空格是否划线注销;金额大、小写是否顶格填写,小写金额前是否加上货币符号,大写金额后面是否写上“整”字。
(五)其他内容:
1、违法主体是否明确;
2、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属实;
3、有无定案证据,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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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18
答:大概注意事项:
一,注意两人含以上才能执法。
二,注意必须亮证执法,表明身分来意。
三,注意只能检查固定经营场所。
四,检查时注意细节。
五,注意物归原处,请当事人认可。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烟草专卖执法现场检查应注意的事项

  现场检查是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性工作。有人认为现场检查是最简单不过的事,其实不然,现场检查有许多具体的要求。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甚至会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1、执法人员的人数和证件要求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尽可能地保证执法公正性。在实际中有的专卖执法人员一个人到经营店里,这只能属于走访,而不是执法检查。
  佩戴徽章、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执法检查的第一步。有时因为跟经营户比较熟悉,检查前没有出示检查证件,如果经营户有违法行为被查处而不服,可能会以不亮证检查违反程序为由引起行政诉讼或复议。所以应做到再熟悉也要亮证。

2、现场制作的文书要求
(1)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在现场提取的物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作保存、封存、扣留物品清单,要按物品的名称、规格和单位数量逐一登记,并由当事人当场清点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两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
字。
  在实际的工作中,常会出现物品名称、规格记录不标准,记录数量与实物数量不一致,文字书写潦草,记录修改后未经当事人确认等等现象,就不能作为证据。
(2)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现
场检查(勘验)笔录起着固定证据、再现现场情形的作用,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必要法律文书之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最为、原始、真实、可靠的真实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应在检查时当场制作,制作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让当事人逐页签名和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常有很多不规范,比如当事人少签日期,检查人员漏签、少签,地点记载不详细,事件记载不详尽,记录中掺杂主观性语言,不规范用语,甚至第二天才制作笔录现象,这些都使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证据效力大打折扣,不符合法定形式,这样不但不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时反而成了自己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证据。同样会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3、视听资料收集要求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检查现场的工作中,拍照、摄像、录音等视听资料的收集常被视为现场检查或调查取证的一种辅助手段,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特殊证据类型是可以独立使用的,并且因其证明效果直观、操作简便而逐渐受到相关部门及各执法人员的青睐。
  根据行政处罚及诉讼的证据要求,在收集视听资料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收集视听资料时应公开进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是拍摄、录音、录像时一般不作单独的调查取证方法,而作为其他调查取证时的辅助形式或补充,因此,保存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三是收集视听资料不得编辑、剪辑、拼接甚至伪造、篡改、导致失真,从而影响其证明力。只有这样所取得的视听资料才能够作为我们办案的视听证据。

4、执法形象要求
  专卖执法人员的言谈举止反映一支专卖稽查队伍的精神风貌。执法人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应体现出专卖执法的庄重和威严。着装整洁、举止得体,是对执法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如遇到不配合的经营户要准确把握对方的心理,以理服人、以柔克刚,执法检查不是斗气,要让对方服从管理才是目的。如果以牙还牙、意气用事、逞一时口舌之快,只会火上浇油,有损我们的执法形象,所以一定要冷静,有话好好说,最大程度地争取经营户的理解和配合。
  检查完毕,专卖执法员不能一走了之,一定要做好扫尾工作。检查时移动过的商品、物品,检查完毕要整理归位、复原。应对经营户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出门前说一声“谢谢您的配合”,既表示了对经营户的尊重,通常也能化解对方的对立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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