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三章 监督检查

如题所述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第三章着重于监督检查机制,旨在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与透明。


首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外部监督,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群众评议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卷烟零售户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对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宣传服务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评估。评议每年县级不少于一次,地市级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结果公开,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其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专卖执法监督员制度,由卷烟零售户、消费者等组成,对日常执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和文明。


内部监督方面,第三十三条规定设立投诉和咨询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回应处理。省、地市级烟草局实施行政执法督察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督察人员需具备专业素质和纪律要求。


第三十六、三十七和三十八条详细阐述了督察人员的职权,包括现场检查、资料索取、查阅、纠正不文明执法行为,以及在必要时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而第三十九条强调了对不文明执法和不履行职责行为的严肃处理,确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实施。




扩展资料

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针对当前专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国家局制定了《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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