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有规定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标准吗?

我在事业单位做临时工,2008年1月1号和单位签定的合同,但合同还是临时工待遇,以前是512元/月,现在是455/月,单位交社保,和别的员工的工作岗位,性质都一样,但只有正式员工的四分之一的工资,我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我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480一个月,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我们工岗位的来说,我比别人少三分之一,做同样的事情,他们的基本工资是1200的样子,还有奖金什么的,加起来一个月有2000千七八的样子!

没有单独规定,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一般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不违反规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规定执行。而其中的劳动者,包括与上述各类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发给职工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洗理卫生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职工的非货币性收入;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公积金等。

拓展资料:

《最低工资规定》 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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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3-09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临时工的说话,临时工只是老百姓习惯的称呼,并不是法律名词;
2、不知道你们那儿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只要给你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就很难告它。
第2个回答  2008-03-26
我也在事业单位做临时工,一个月工资700.到现在都还没给我签合同.春假也不算我工资.我准备去问他要两倍的工资了.什么破单位啊这是,哎,一点法律意识也没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规定执行。而其中的劳动者,包括与上述各类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发给职工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洗理卫生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职工的非货币性收入;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公积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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