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有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如果总承包把工程肢解分包给专业工程分包方,也符合建筑法,但是追究起来也是违法的,应该怎样理解?

这个问题即建筑法的地28条和第29条,两条规定并不矛盾,第28条是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全部转包,不管是全部转包给一个人,还是把全部工程分解后转包给多个人都是禁止的,即承包单位必须有部分工程是自己施工建设的。第29条是允许其将工程部分转包,仅允许部分转,与28并不矛盾。以下为法条原文: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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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17
“部分工程”与“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是完全不同的,不仅是字面上、逻辑上不同,而且含义深处也是很不同的,所以没有自相矛盾!
请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就更加清楚眀瞭。
第2个回答  2018-09-18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也就是主体结构不能发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注意理解这个“全部”。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注意这句话中的“部分”一词。相信你已经可以理解了。
第3个回答  2014-03-16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也就是主体结构不能发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注意理解这个“全部”。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注意这句话中的“部分”一词。相信你已经可以理解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8-09-17
你所列的建筑法第29条规定只是其中一部分,后面还有一句“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而总承包将工程肢解分包,指的是将承接的工程分成若干部分(包括主体工程的肢解)再分包。肢解分包其实是工程转包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上同样是禁止工程转包的
所以,你提的问题,这两个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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