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的作业题目

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地服装经孟买装运至印度的新德里。货物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转入2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是在处于良好状态下被接受的。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也已受损。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作为货运代理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两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

第1个回答  2007-12-18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作为当事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后如货物是处于多式联运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则首先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然后再向实际责任人追偿。况且在本案中,集装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装箱,并已承认收货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因而对于2 箱货物的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负责。其中,第1个集装箱是在香港至孟买的海运途中损坏的,很明显,货物也是此时受损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赔付出口商时,可根据 《海牙规则》 或 《海牙—维斯比规则》 享受责任限制,且有权向海上承运人索赔。对于第2 箱货损,应看作隐藏损害,因为货损发生在哪一阶段无从查明。此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可以按照国际商会对于 “统一联运单证” 的规定限制在2SDR/公斤。

参考资料:http://www.duzh.com/bbs/viewthread.php?ti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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