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地服装经孟买装运至印度的新德里。货物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转入2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是在处于良好状态下被接受的。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也已受损。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作为货运代理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两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