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解释是为了避税,这个房子以前已经是这样卖的,到他手上已经是卖的第三手了。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是效力待定合同?乙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如果解除,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吗?
是甲乙名义签订的。但是之前甲也是这样买的别人的,只买没过户,到甲手上已经是转手的第三次了,甲也住了五、六年了。现在甲乙这个合同是无效合同还是效力待定合同?我倾向于效力待定合同,只是存在欺诈情形,乙可以撤销。
追答无效合同,因为此买卖合同涉及第三方。户主根本就不是甲。如果你认为是效力待定的话,那就是说甲方存在欺诈,乙方是被欺诈的一方。乙方作为受害方有以下权利:一是可以承认合同的效力,作为受害方,我自认了;二是申请法院变更合同,问题是涉及第三人,甲乙两人就可以变更吗?三是申请法院撤销。实践上乙方三种救济方式都不可能实现。根本问题在于这房子涉及第三人,甲方根本不具有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
追问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啊
追答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
如果本合同是以户主的名字与乙方签订的才是无权处分。
反过来想,如果效力待定的合同,那这个合同只要经过户主的同意后就是合法成立的,可是合同订立的主体并不是户主,即使他同意了,这个合同房产局也不会认同有效。除非双方再另行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并且是以户主的名义签订的。
如果是户主签的,那就是有权处分了。
追答甲方以户主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没有得到户主的委托授权,就是效力待定。
甲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合同的主体都是错误的,不存在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