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报名不满足要求可以重新发布公告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7-12
公开招标第一次报名不满足三家,不予开标,可重新组织招标,发布二次招标公告。如果二次都招标失败,根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
提问者,请您提问时说明是针对社会项目还是政府采购项目。
第2个回答  2012-0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3个回答  2012-07-12
经过资格后审被淘汰后,只能自认损失;邀请招标只进行资格后审,通过对市场的了解,或者通过市场调查,对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到指定地点和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其中应有详细资格条件要求)。经自己评估合格时,再编制投标文件。如果评估自己不合格,应主动放弃这次投标。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依据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如果不合格招标人仍有权淘汰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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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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