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阅:公司股东金蝉脱壳 执行法官破解难题
一起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向公司追讨赔偿金,可公司却通过变更公司股东的形式恶意规避法律义务。日前,上海普陀区法院启动执行听证程序,成功解决了这一案件。
3 年前,外地来沪打工的潘某在一家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时,因施工机械缺乏安全保护装置而出现意外,致其左臂伤残。在工伤赔偿问题经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潘某于 2005 年 5 月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经仲裁裁定,建筑安装公司应支付潘某各类赔偿金计人民币 22 万余元。原以为可以拿到赔偿款的潘某没想到被执行人以不服裁决为由向法院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仍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 22 万余元的赔偿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潘某提出了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已人去楼空,案件由此陷入了僵局。
此时申请人潘某向法官提供了一条线索,原来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被执行人公司的两个股东戴某、张某一方面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悄悄到工商局办理了公司股权转让手续,将公司转到两个无经济能力的人名下,妄图 “金蝉脱壳 ” ,逃避责任。
得知此情况后,执行法官决定寻找戴某、张某以查明实情。在与戴某的谈话中,戴承认当初开办公司时并未实际出资,转让公司时也未收取转让费。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提出了追加戴某、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案件进入了裁决审查程序。
在执行听证会上,面对上述事实,戴某、张某迫于法律压力,提出了协商解决的方案,并承诺于下周一次性支付 20 万元, 申请人对此表示接受,并承诺在收到款项后即撤回追加申请。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一起历时 3 年的工伤赔偿案件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
追加被执行人,要什么前提?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