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挂靠关系在一二审的时候,原告并不知悉,进入执行阶段,发现被告无履行能力,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被告与另一件建筑公司系违法挂靠关系,这时候追加被挂靠方为执行人,现在急需相关法律依据,和案例,判例。
情况就是这样的,但是我现在想追加被挂靠方,挂靠方负责人因涉嫌诈骗已被收审,不追加我方债权难以实现啊,咋办呢啊?
追答 追加被执行主体,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做了具体规定:
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其实这些我都知道,我现在就是想要这样一个案例,或者判例。能够作为追加的依据。跪求啊!
追答这样判例我没有,还是等高人来解吧,我是真帮不上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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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就是这样的,但是我现在想追加被挂靠方,挂靠方负责人因涉嫌诈骗已被收审,不追加我方债权难以实现啊,咋办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