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公司
申请事项: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申请事实与根据:
本人于2010年9月---2011年6月在巴德富公司担任仓管员一职。一直兢兢业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由于薪资方面的问题与原领导刘林发生了口角上的争辩,然后我就辞工走了。
到2012年6月4日在知道刘林被调走后,我又按程序重新办理了入职手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6月5日上班时遇到过前领导刘林。到下午快下班的时候突然接到行政部打来的电话,他们说我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叫我到行政部办理手续。我就到行政部去问情况,说我什么地方不符合录用条件,他们又说不出,只是说:“《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试用期内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我交出厂牌和办离职手续,我没有同意,我说我还要找公司的领导问下。之后我就去找现在的生产部经理谭健,谭经理听我说明来意后叫我坐在边上等他打电话了解下。后来听谭经理在电话中说:“刘林以前是管生产部的,但是现在他不是,现在生产部是我在管,难道我要用个人也要他刘林同意吗?”后来谭经理就把我们部长和组长都叫进去,并叫我回家等消息。我才知道是原来的领导刘林在后面打我的小报告。
直到现在公司也没有通知我回去上班。
我认为公司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说我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证据证明我什么地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光凭某个领导一句话就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公司管理制度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不尊重。在此我恳求劳动仲裁庭判被申请人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后我想问下,象公司这样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我又没有签字同意的,算不算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不算,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我这个月因为和前单位没解除劳动关系而不能(也没单位敢接收啊)找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