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解释一下聘用合同中的试用期的法律含义??!!

如题所述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双项选择过程,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了解企业状况、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自己在企业的定位问题是否合适等,若不合适有权提前3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样,用人单位可以在适用期间考察该员工是否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人才以及是否能胜任所在岗位的工作等,若不需要或不胜任的,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这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权益保障。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6-24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纵横法律网-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刘江律师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