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妻子代替丈夫签字生效吗?

最近我朋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于2012年5月1日取得预售许可证,2013年12月31日交房,总价40万,已付10万首付款,签了一份购房合同,剩余10万的首付于2012年12月付清,签合同时由因丈夫不在,由妻子代替丈夫签名并用另一手指按了手印。因首付没付清,暂未到房管局备案。请问这份没有丈夫签名的合同生效吗?是否可以要求退房?另,妻子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2012年12付剩余的首付款,如果违约不按时还,那已交的10万首付款将全部归开发商所有。

  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从你表述的内容看,丈夫对于买房是知情并参与的,应该是以丈夫的名义买房,对于妻子在购房合同上代签丈夫的姓名,如事前有丈夫授权,妻子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对丈夫有效;如事前丈夫无授权,但开发商知道二人的夫妻关系、有充分理由相信妻子是代理丈夫签字,或者丈夫事后知道代签字但无异议的,该份合同仍然对丈夫具有法律效力。现在仅以未签名的理由,还达不到可以退房的法定条件。
  二、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虽不影响购房合同的效力,但购房人的现实利益缺乏应有的保护。
  三、对于妻子签署的承诺书,应该也是以丈夫名义所签,对于这份承诺书的内容,丈夫事后是否知情,有何意见?
  四、承诺书的内容,应该是将10万元的首付款视为违约定金性质,“如果不按期支付另外10万元的首付款,则将丧失已经支付的10万元”,此内容属于定金罚则。但在适用定金罚则上,10万元的金额,已经超过合同金额40万的百分之二十(即8万元),超出的部分(2万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如果因定金发生纠纷,对于过高的违约定金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六、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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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24
房子本来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妻子的签字和丈夫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效力。合同应该是已经生效了。
要求退房是可以的,但要开发商同意。如果开发商不同意,你就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违约责任应该在合同里里有说明。如果没有;一般是合同总额的10%-20%的违约金。大概4-8万左右。
建议你先去和开发商谈,如果能谈成;就退掉;如果谈不成,就找别人转让,转让是允许的。这样你可以把损失降到最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25
妻子代替丈夫签字属于越权代理,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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