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有录音但当庭不认,怎么回答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录音资料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或法庭出示。

法律客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三条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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