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资格认定6个中止项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2、擅自引入外商投资或雇用外籍人员的;

3、出租、转让、转借保密资格证书的;

4、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5、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6、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撤销保密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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