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产假是产假休完了再申请吗

如题所述

不是。在生产中出现难产症状时,可待生产结束后,由医院开具难产证明,再申请难产假进行休养。在医学上,难产泛指分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胎儿本身问题,或产妇骨盆腔狭窄、子宫或引导结构异常,子宫收缩无力等,需要助产或剖宫产来结束分娩的情况。而劳动法中的难产是相对于顺产而言的,如果无法顺产都属于难产,所以剖腹产也属于难产,可以享受难产的待遇。由于难产对身体体力的消耗和伤害极大,所以在最新颁布的产假规定中明确标注了难产者将享受额外的难产假。难产中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的难产假;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则增加15天。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假该如何请?
1、产假该向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者可以出具请假条、正规医疗机构开的证明,由单位审查。审查通过的,劳动者可以休假。一般享有九十八天的产假,包括产前假十五天。
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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