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于年假及补休的赔偿标准与劳动法不一致,该以哪个为准?

我在广州的某公司工作1年多,现未满合同期,公司因部门调整而要求解除合约,但我还有5天年假和16个小时,即2天的补休还没休(16小时是之前周一至五的加班所得)。按照劳动法,年假应该按日工资的300%来算,而补休就是按150%。

但是我公司的薪酬制度和考勤制度都完全没有提及年假用资金形势发放的标准,而补休则是要求在6个月内休完,员工不在6个月内休完的,当自动放弃,不以资金形势发放。

今天跟公司第一次谈了赔偿的问题,但是不管是年假还是补休,公司都只愿意按100%发放,请问这样算合理吗?我可以按照劳动法要求他们吗?如果最终公司还是不愿意按300%和150%发放,我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合同中的条件,与法律有冲突,甚至违法部分,视为无效条款。

以《劳动法》为准,像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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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28
劳动法 你没看清楚 这些都是是建议性质的 并不是强制性规定
节假日才有 但是换成调休就没有了 企业可以给也可以不给(100%是必须的)
第2个回答  2012-07-04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部门调整而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系因公司原因,若公司提出来与你协商一致解除,则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关于补休16小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作日延时加班的不安排补休,而应当按照150%的支付加班工资,需你自己提供加班的书面证据。
第三,关于你的年休假,只要你连续工作12个月就应当享有年休假,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休满的年休假,就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目前是最好能够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签协议拿钱最好,要是公司提出的数额你不能接受,则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最好请律师介入,能够争取维护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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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06-30
具体做法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咨询。
第4个回答  2020-01-05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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