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遗属待遇如何发放

如题所述

企业退休职工遗属待遇的发放是: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2、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3、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1、缴费年限小于5年,发3个月;
2、缴费年限大于等于5年小于10年,发6个月;
3、大于等于10年,小于等于15年,发9个月;
4、大于15年,每多缴1年增加发放月数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两年)。
总的来说,退休工人去世后,其遗属是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医保个人账户余额、遗属生活补助。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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