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服务费取费标准是怎样所收取的

如题所述

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中,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配合费与管理费。一般情况下,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已约定费用,特殊情况下不予收取。以下是总承包服务费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详细说明。
1. 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规定如下:
- 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 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至5%计算。
- 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2. 编制投标报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3. 编制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如果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4. 分包工程不与总承包工程同时施工时,总承包单位不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收取总承包服务费。即使分包工程与总承包工程在同一现场同时施工,如果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提供服务或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也不应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关于总承包资质,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共有12类,分别是:
1.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3.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6.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7.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8.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9.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0.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1.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法律依据包括《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规定。
总之,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及收取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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