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管理费取费标准相关规定

如题所述

总包管理费是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的费用,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3%至4.5%。根据施工方的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式。分包管理费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无论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如何协商分包单位都没有理由拒绝总承包单位向其收取总包服务费。

1、总承包施工单位向甲方另行单独发包出去施工的其他分包单位是不能收取工程管理费的,而只能收取总承包施工配合服务费。
2、至于总承包配合费的计取比例,各地也相应有一些规定,但并不是属于强规,只是作为参考而矣。具体应该双方友好洽商处理,一般常适宜在工程造价的1.5~2%之间。
总承包管理费取费标准包括:
1、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2、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3、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综上所述,总包管理费是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的费用,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3%至4.5%。根据施工方的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式。分包管理费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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