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对官员政绩的考核称为考绩。
1、第一层意思是按一定标准考核官吏的成绩。
2、第二层意思是考绩的记录。
如:唐代官员考核指标:
一、是标准明确、分类考核。唐代官吏考核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职务分类标准。通用标准是“四善”,即“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
释义:“德义有闻”,即德高望重;“清慎明著”,即清廉、谨慎;“公平可称”,即断事公平;“恪勤匪懈”,即勤劳不懈。
这是对所有官吏的共同要求。唐代把政治、经济、司法、军事、宗教等各方面官吏的职责分为二十七类,作为对各种不同官吏职责的职务分类标准是“二十七最”,这实际上制订出了每一类官职的考课标准,用以考核各类官吏的才能,较之前代唐朝的考绩制度甚为详备。
二、是德才结合、等级分明。唐代把考绩的优劣、好差划分为九等。
三、是范围广泛、量化考核。唐代的考绩范围广泛全面,对九品以外的流外官也都制定了考核标准。这样按品行才能功过分为四等来考核。
扩展资料:
古代考绩如何将选贤任能的宗旨落到实处,就需要在管理环节通过考核、奖惩、监察等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制度营造能上能下、各尽其能的政治生态。
首先,考核是察贤否、明功过的制度措施,也是整顿吏治的重要方式。在秦汉官制建立后,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升降成为定制。在官员履职一段时间后(一年、三年、六年、九年)由上级或专门人员和机构对其政绩、功过和德行进行考核,分出优劣等级加以奖惩黜陟。
考核是识别官员行为善恶、能力大小的重要手段,考核结果作为对官员升降去留的直接依据。
其次,奖惩制度具有有功必赏形成激励、有过必罚形成震慑的作用,是否客观公正、赏罚分明、严格执行,关系到整个官僚群体的人心向背。
明清时期,对官员惩处有“公罪”和“私罪”之分,工作中的过失错误称为公罪,主观故意犯错或犯罪称为私罪,公罪从宽、私罪从严。
公职人员一心为公做事,由于受各种条件环境的限制难免有失误甚至错误,有时事情虽比较大,但从其发生原因上讲有可宽恕处。
但公职人员一旦以公谋私,违法乱纪,虽然有时事情危害比较小,但也绝不能姑息养奸,只有这样,那些努力工作的官员才会得到宽容保护并勇于做事,那些营私为奸之人受到严厉惩处从而抑制以权谋私之风,这样的管理制度才更加公正。
再次,监察制度具有监督、检察、弹劾、惩戒和教育的功效,是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的制度利剑。古代监察制度遵循“钳制关系”而设置,即监察与行政分属两套吏制系统,同体而异事,共同服务于大一统政体。
古代监察制度发挥功效主要依赖于:监察权相对独立,对最高统治者负责,监督纠察不受行政干扰和掣肘;监察官依法以弹劾纠错为职要,威震百官;监察有体系化、组织化、法律化的趋势,与执法、司法部门相互衔接、相互制衡。
监察官必须具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和相应的业务能力,其选拔、任用和升降有相应的制度法律规定,确保监察官有威、有为、有畏;监察官权重位卑,设置精微,有利于发挥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考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古代民意评官有用吗?唐代对官员量化考核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文化>>媒体联播>>中国古代官制如何选贤任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