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我右转弯,和一无牌照直行摩托车发生剐蹭,摩托车2人摔伤,当日出院。处理时交警扣车,今日(8月15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已经完成,且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的五日内,可以提取扣押的机动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