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到法院还会不会退回到检察院

如题所述

案子到法院仍有可能会被退回检察院。 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有两种: 1、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提出的 立功 等重要线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 管辖 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 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 公诉 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 证据 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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