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骑小黄车身亡案ofo拒绝接受所有诉讼请求吗?

如题所述

2017年3月26日,一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这是发生在上海的首例不满12岁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致死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7月19日,死者父母将肇事方连同ofo提供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ofo公司)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共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

9月8日上午,静安法院就此案召开证据交换庭审,ofo公司表示不接受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将择日正式开庭。

ofo公司认为,事故车辆完好,己方无责任

原告调整了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ofo公司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安全的智能锁具。同时,判令ofo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6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事故车辆驾驶员王某某、被告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49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以及律师费5万元。

原被告双方对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经过、责任等均没有异议。对于原告提请的索赔要求,事故车辆驾驶员王某及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表示不认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原告诉请的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被告ofo公司则表示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更换机械锁和赔偿金。

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要求共享单车更换机械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和原告也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这一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对于原告提出的700万元索赔请求,ofo公司认为公司在此案中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

ofo公司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对受害人父亲的讯问笔录,认为其监护不力。“受害人未满12周岁,但从其13时吃完午饭离开其父亲的商店,到半小时后发生事故,期间其父完全不知道受害人的去向,监护不力存在过错。”

同时,ofo公司出示的一份司法鉴定书显示,发生事故的小黄车的制动、转向、车锁等设备均可以正常使用,小黄车的采购渠道也不存在问题。另一份司法鉴定书则证明,受害人在发生事故时,骑行速度为每小时18公里,超出了非机动车时速15公里的限制。对于这两份鉴定书,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

ofo公司指出,根据此前多个路口的监控录像显示,受害者在骑行过程中存在逆行、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等多项违法行为。同时,公司在注册协议时明确,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骑行,注册系统也屏蔽了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尽到了告知义务。

据此,ofo公司认为,小黄车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事故原因主要是由于受害人本身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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